答:根据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状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