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因精神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由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次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5、参保人因精神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