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夫妻其中一方购买了广州市的共有产权房,在离婚后希望把房屋析产给对方,是否能办理?
广州市现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离婚析产未作相关规定,离婚后是否可以把房屋析产给对方,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
拓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
(二)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三)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四)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五)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