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镇人才安居房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汇总后,收集下列材料的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及单位加盖公章):
(1)申请人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学历和学位验证材料,(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如无可不提供),(4)技能等级证书(如无可不提供),(5)身份证,(6)户口簿,(7)结婚证(未婚可不提供),(8)在莞缴纳社保证明,(9)劳动合同,(10)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莞无房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11)符合其他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清溪镇华润润溪山项目人才安居房租赁审批表》和《入住清溪镇华润润溪山项目人才安居房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上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连同所在单位收集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清溪镇人才住房运营机构。
3.清溪镇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初步检查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等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把材料移交到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验证其材料是否属实。
4.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若符合条件的人数超出房源数量,按照《人才安居办法》执行。初定配租人才名单,由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镇行政办事中心公告栏和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确认租赁资格;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确认租赁资格后,申请人到清溪镇人才住房运营机构抽签确认人才安居房,在抽签结果出来后一个月内签订清溪镇人才安居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6.租赁期间需遵循《人才安居办法》,续签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需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莞无房证明等有关材料。在租赁合同到期时,符合配租条件且无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优先续签合同。
7.人才安居房不得转租、不得用于户口迁移且不得用作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如承租人确需开具住房租赁关系证明的,可由清溪镇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出具证明。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同放弃租赁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2)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3)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
若以上情况放弃租赁资格的,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放弃之日起6个月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人才安居房租赁申请。
9.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清溪镇人才住房运营机构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本人离职且不在清溪镇工作的;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在东莞市获得住房的;
(3)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安居房的;
(4)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5)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6)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7)欠缴相关费用,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9)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