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其中:
(一)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存在以下补缴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符合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条件:
1.被投诉或举报,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查处并责令补缴失业保险费或缴费基数差额的;
2.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企业依据调解书或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
3.企业跨年度补缴失业保险费或缴费基数差额,且办理补缴时间在次年3月1日之后(含3月1日)的;
4.法律政策规定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它情形。
以上第1、2种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形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补缴时提供的辅证材料进行查核确认。
(二)裁员率计算方法
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