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如何进行核查?
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相关规定,各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
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必要时由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和重新组织民主评议。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
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
➤某低保居民于2021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并开具了死亡证明,低保金是否从2021年11月就停发?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规定“对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家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因此在11月初发放10月份低保金后,将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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