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公租房什么情况需要退出申请 奉贤公租房管理中心

地方特产2022-08-04 15:22:03未知

  退回管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

  (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现状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承租人累计发生3次拖欠租金的;

  (八)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九)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标签: ,住房  ,承租人  ,租赁合同  ,发生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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