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因死亡、户籍迁出广州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或者通过村(居)委告知街(镇)。街(镇)应当于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广州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长寿保健金每月发放时间?
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每月25日前完成发放。
按次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慰问金):每年敬老月期间发放。
何种情况下长寿保健金不予发放?何种情况下长寿保健金可予以补发?
老年人未配合确认信息,也未通过补充申领渠道申领长寿保健金的,长寿保健金不予发放。
自本《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老年人在确认信息时已年满70周岁,或老年人在申领渠道申请时已年满70周岁,可予以补发长寿保健金,补发最长不超过本办法实施之日。
老年人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为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准确享受长寿保健金,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应在30日内主动告知村(居)委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