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再生育子女;
(2)户籍迁出广州市(含出境定居注销广州市户籍);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5)死亡;
(6)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温馨提示: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多领奖励扶助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扶助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对象退回,经通知对象逾期未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扶助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