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地方特产2022-07-28 11:01:13未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于近日修订出台了《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穗府办规〔2016〕13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于2021年底到期的实际情况,确保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对原《奖励办法》进行到期修订。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定为《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对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申请和资格确认、发放管理、退出机制及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奖励和特别扶助工作的立法依据、奖励和特别扶助类型以及有关单位职能分工。

  (二)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明确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及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的对象范围。

  (三)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和发放管理。明确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渠道、发放标准及计发时间。

  (四)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申请和资格确认。明确奖励和扶助金申办审核流程等相关要求。

  (五)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管理。明确了发放渠道、信息变更、发放路径指引、市内迁移等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六)奖励和特别扶助金退出。明确了迁移政策衔接、退出机制、停发规定、多发及退回资金、信息核对机制、数据保管等问题。

  (七)相关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八)附则。明确了财政供养人员的含义及《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政策亮点

  (一)延续现行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整合规范各项奖励扶助类型。

  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及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一直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实施以来,我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有必要将相关的新经验和新举措予以法定化。同时,2021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相继出台《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等文件,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进行调整,此次修订一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统一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年龄标准。

  我市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实行分年龄段扶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扶助年龄(即女方年满49周岁),扶助金标准按照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500元的省级标准执行;从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照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1100元,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780元的市级标准执行。本次修订拟统一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报年龄,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标准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三)适应机构改革要求,修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名称。

  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不再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的规范表述。同时,根据工作机构职能调整,明确由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承办全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工作。

  (四)规范证明材料的表述,优化办理流程。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的要求,2018年8月,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信息系统重建完成并上线,实现证件资料直接上传功能,受理单位可在核验原件后,将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系统留底,不必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个人证件复印件,因此本次修订拟取消携带复印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广州市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删除“证明”的模糊表述。根据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增加“粤省事”“穗好办”等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渠道,删除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进行预申报的规定。

  (五)细化奖励和特别扶助情形条件,落实“基层减负便民”要求。

  进一步细化对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和资金发放渠道,如本次修订拟细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中“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规定,明确“抚养关系”认定的前提是“未成年继子女”,避免因条文规定不明确导致基层审核单位执行困难。2018年7月,我市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征收工作,为适应养老金并轨改革,删除关于市财政供养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随退休金发放”的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到龄可叠加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明确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中同时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市财政供养人员,可一并在户籍所在地街镇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分担比例负担等减负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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