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pdf
温馨提示:西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待遇享受期
(1)城乡居民
居民在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大学生
2021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及未缴纳上一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学生,在校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金额与2022年共享最高支付限额。
(3)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特殊人员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完成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2)大学生门诊统筹
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