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情况:
(一)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的基础值为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并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
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
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
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或者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十)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一)通过离婚、赠予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二)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