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调整起付标准

地方特产2022-07-07 00:19:37佚名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病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

  以实行大病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切入点,推动基本医保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先行建立大病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医保、财政等部门职责,促进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大病保险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银保监部门于2022年年底前另行制定。

  二、调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

  根据我省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2022年我省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将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时,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起付标准、医保目录中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统计口径,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统计口径。起付线以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四、加强工作衔接

  调整后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累计达到原起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2022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针对今年疫情防控等影响信息系统调整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度问题,系统调整期间仍执行原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保待遇平稳衔接。

本文标签: ,大病  ,医保  ,标准  ,省级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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