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未满1年的,等到缴满1年后的12个月内再申请)。
申领期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领,职工无需亲自去申领)
注: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单位申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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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持上述资料可到中山市医保经办机构(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者在各镇区医保经办前台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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