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地方特产2022-06-27 19:49:12未知

  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0元。

  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5%。

  扩展材料

  出院当日为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员和困境儿童等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0元,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至6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文标签: ,城乡居民  ,大病  ,医保  ,年度  ,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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