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佛山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佛山市司法局启动了对政府规章《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现将修改决定及修改稿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月7日
意见反馈方式:
❶信函:寄至佛山市汾江中路211号佛山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8000。
❷电子邮件:发至邮箱 lifake@fssf.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本次修改稿草案,主要删除了以下这些内容: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
【删除第三项,第四项变成第三项】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因故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删除第二项,第三项变成第二项】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经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随车携带本车行驶证;
(三)逆向行驶;
(四)醉酒后驾驶;
(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1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六)在城市市区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1人;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十)进入高速公路。
详细可以查看下方分《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改草案对照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