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流程】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
3、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