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外省转入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凡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均可办理转入手续。
按照国务院、河北省政府、省公安厅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外省转入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凡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均可办理转入手续。对其他类型车辆及省内流通的二手车仍执行我省原二手车流通政策。
同时,公安交管部门持续推进二手车登记“跨省办”“网上办”“便捷办”,车主在迁入地、迁出地均可办理车辆交易登记,实行二手车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转递,鼓励引导群众通过“交管12123”办理车辆转籍,最大限度便利二手车交易。
有关规定:
1、自2016年4月1日起,河北省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2、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3、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