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一、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3%。
二、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将缓缴政策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2个国家公布的困难行业。相关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鼓励企业吸纳新成长劳动力
企业2022年4月至12月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费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
六、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参保企业(即:指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域,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所有参保企业;在封控、管控区域外,受疫情影响,2022年期间一个自然季度的销售收入出现同比下降的参保企业, 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有备付期限及上级其他要求的条件,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七、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加大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失业补助金发放不超过6个月,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执行标准: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按1000元执行;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500元执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按每月1005元发放不超过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已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部分减负稳岗扩围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社办〔2021〕67号)等相关文件审核发放的,按标准发放。自2022年6月1日起新申领的,按新标准执行。
上述事项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办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