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积金哪些情况可以提取

地方特产2022-03-29 09:07:22未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本文标签: ,职工  ,住房  ,配偶  ,劳动关系  ,自住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