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余杭创业人员认定F类人才所需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股东提供公司章程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一)其他共性材料
1.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公民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或红卡、或外国人工作证
2.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3.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4.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D、E或F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定,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人才服务公共网上的职称评审栏目;
5.技能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F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6.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方式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二)个性材料
符合《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F类人才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查新证明等。
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