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地方特产2022-06-08 18:22:55佚名

  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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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促进基层快递网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快递员群体权益,现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快递企业,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自2022年7月1日起,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快递员包含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从业人员。

  (二)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所使用快递员职工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参保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不在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参保缴费

  (一)基层快递网点或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持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以及《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经管辖地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向注册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手续,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员个人不缴费。

  (二)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关系自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经办机构受理或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日起终止。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备案,并办理参保缴费或停保手续。

  (三)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为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四)快递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网点单位从业的,各网点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分别为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受到伤害时从业的网点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三、待遇保障

  (一)快递企业、网点单位快递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立即向网点单位报告。网点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

  (三)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相关事宜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网点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网点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四)按本通知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就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与网点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参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网点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其使用的快递员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六)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且未按本通知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主张工伤保险权利的,人社部门不予支持。

  (七)网点单位或快递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依法维权意识、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引导帮助基层快递网点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支持推进快递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快递员群体长远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和网点单位积极参保;加强督导检查,适时通报网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网点单位名单,并按月提供网点单位变动情况,督促网点单位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要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天津市快递协会及各快递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本文标签: ,快递  ,网点  ,工伤保险  ,参保  ,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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