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则,违法扔掉病死畜禽者,不只要承当无害化处理费用,还会被追加罚款。
《条例》规则,各级人民政府须对本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任何单位和自己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陈述。
扔掉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清洁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达到畜禽饲养规划存案规范的饲养场,应依法树立饲养档案。
未达存案规范的(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在外),也要树立饲养记载。
畜禽的种类、数量、来历、疫病防治、病死处理等状况均须有据可查。
未树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色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内,不得建造畜禽饲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