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主意》的有关规定,我部修定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请求》《种牛及寒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请求》,制定了《种鸡进口技术请求》,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第167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请求
2.种牛及寒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请求
3.种鸡进口技术请求
农 业 部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1
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请求
为做好种猪及精液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猪及精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主意》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请求。
1、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特征、性能质量和种用请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精液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尽整的三个世代系谱资料,系谱资料应提供综合育种值指数。
1.3 出口方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种猪没有脐疝(Umbilical)、阴囊疝(Scrotal hernia)、单睾(One testosterone)、隐睾(Cryptorchidism)等遗传缺陷。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均匀数+1个标准差)。
3、从境外引进种母猪的技术条件
种母猪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05(均匀数+0.25个标准差)。
4、从境外引进种猪精液的技术条件
4.1 精液的供体应为育种群在群使用的种猪。
4.2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均匀数+1.5个标准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