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家庭作坊非法加工2200公斤病死猪肉 涉案六人均获刑

三农助农2022-06-01 22:19:59未知

  食品安全是人们时刻关注的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但总有部分心怀叵测的人妄图借机发民众财。近日,临沭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加工病死猪肉案件,涉案六人皆被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分辞被判处拘役的刑罚。

  2018年2月3日,经群众举报,临沭县某街道有人违法加工病死猪肉,接报民警赶往现场,发明该村梁某、庞某、李某、刘某及官某等人在梁某家中加工病死猪肉,现场扣押病死猪肉2200公斤,经临沭县畜牧局检验,现场猪肉均为病死猪产品,公安机关依法将现场涉案人员带归侦查。

  在梅搬运猪肉的陈某提早发明有公安机关人员前来,便带着孩子躲到了他人家中。后于2018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寥玟联系官某加工病死猪肉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梁某与陈某组织他人在家中加工病死猪肉,由梁某联系上线购买病死猪肉,卸尽货后,先后赠庞某和刘某打电话,让二人到梁某家帮助加工病死猪肉,李某到梁某家串门时看到梁某等人在干活便开始帮助割猪毛、剔坏肉,官某尽职卸货、开车,工资由梁某进行结算,来的早赠50元,来的晚赠30元。因抓获及时,2200斤病死猪肉均未流入市场。

  法院以为,六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六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等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该罪是惊险犯,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就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席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吞涮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吞涮,并处罚金;后果尤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吞涮或者无期吞涮,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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