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网立25日消息,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明一律作退归或销毁处理。
同时,公告请求,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公卵岬辆和铁路列车等)上,如发明有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另外,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表示,近日菲律宾、韩国官方相继通报本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上述规定是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凡违抗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