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属于一级动火。可燃液体系指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45℃的液体。可燃液体是以闪点作为评价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燃点越低,危险性就越大,燃点在45℃以下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称为可燃液体。某些具有某种卤代烃的易燃或可燃液体混合物,在标准的闭口杯试验条件下不显示闪点,而其他混合物可能呈现闪点升高。然而,如果卤代烃是更易挥发的组分,其部分蒸发可能导致液体有闪点,或降低的闪点。为了评价这种液体混合物的火灾危险性,可以蒸发原始样品的10%,20%,40%,60%甚至90%以后,再进行闪点测试,或在能代表其使用条件的其他百分数下进行测试,对于开放系统,例如敞口工艺罐或户外溅洒,在评价火灾危险性中,可能开口杯测试法更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