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2、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