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必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怎么索赔)

时间:2023-07-27人气: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必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怎么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必备

一、善用病例本

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时或出院后,往往要到门诊或其它治疗场所治疗,他们花了钱,却没有在病历本上体现出来,以至在将来索赔时都无法得到赔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病人所有的花费都必须与病历本或者处方相符,否则不予赔偿。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笔钱,都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应的处方或者病历本。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伤情在入院的时候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阵子才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以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二、伤好再出院

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非常善良,伤没好,就急忙出院,这是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如果是车方主责或全部责任,受害人一定要把伤全部治愈再出院,因为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大部或全部损失车方都要负责任赔偿的。即使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也应该把伤治好再出院!因为身体是自己的,伤未治好,将会使自己痛苦一辈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钱的问题,赔偿款问题,可以交给专业律师去处理!

另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生已经建议可以出院了,却仍然呆在医院不走,为的就是住院期间的那点伙食费和误工费,却错过了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最后评不上或者评了较低的伤残等级,自己却吃了大大的哑巴亏!

所以,啥时候出院最合适,最好在出院前办好律师委托手续,按照专业律师的建议去处理。

三、出院时办好相关证明

出院时,医院会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应当详细列明休息时间、加强营养情况,护理情况。同时,还要注意保寸好医药费、住院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受伤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女士,因对自己在事故中受伤的情况存在误解,赶紧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接受赔偿30元。之后的“潜伏”伤害让李女士吃了不少苦头。经过两次手术,花费数万医药费,李女士将肇事的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女士12万元,剩余5.2万元由张小姐赔偿。

去年8月18日上午,李女士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途中,张小姐驾驶的汽车在变道时不小心撞上了她。李女士摔倒在地上,她的自行车被损坏了。公安机关认定张小姐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为了上班,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张小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自行车损失30元,并当场支付。

被撞后,李女士感到小腹刺痛,但她认为过一会儿就会好起来,所以没有太在意。没想到,腹部的疼痛始终没有消退,三天后李女士被“击倒”。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可能是上消化道穿孔。李女士于8月21日入院接受手术。今年3月,李女士再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两次住院,光医药费就花了32000多元。今年4月,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以误解为由撤销她与张小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与张小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

庭审中,因原、被告共同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法医鉴定。该机构确认李女士的受伤和治疗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李女士的残疾程度、休息时间、营养期、护理期等进行了相应评估。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被误解的相关合同向对方主张撤销权。本案法医鉴定结论显示,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伤害存在误解,故原诉请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及鉴定机构的相关评估,判决第三方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万元,判决被告张小姐赔偿5.2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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