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途客运执行新票价(长途汽车票价规定)

时间:2023-07-17人气:作者:未知

短途客运执行新票价(长途汽车票价规定)

短途客运执行新票价

该县短途客车新票价自3月1日起实施。相关部门表示,县城短途客车新票价必须坚决执行。

3月13日、14日,县短途客车实行新票价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三路,在秀山-荣溪、秀山-清溪、秀山-龙池、秀山-梅江、秀山-红安等路段设立检查点,对过往每辆短途客车实行新票价进行检查。在秀荣路路口,一辆载有重庆H06971从清溪开往县城的客车被执法人员拦下。经调查,车上19名乘客无一人购票。据执法人员介绍,这是客车经营者应对检查的不当行为。当汽车到达目的地时,司机会在新票价实施前向乘客收取车费,同时可以避免路上的检查。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车先卖票再上路。在同一个路口,检查中发现了一辆从清溪到秀山的车牌为豫H06095的客车。该车收取的车费为新车费实施前的车费,新车费未按要求实施。对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车主将多收的车费退还给每一位乘客,同时对车主进行说服教育。

检查中,执法人员不仅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查处,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将新票价印制成宣传单,分发给公交车上的每一位乘客,让广大乘客更多地了解新票价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半责任车祸误工费如何办理

1.如何处理损失时间的半责事故?

交完交强险后,不足部分由一人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一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2)不足部分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商业三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主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证据需要

至于证明损失时间数额的证据,一是收入的证据,二是损失时间的证据。

收入证据的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收入水平数据;

2.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时间损失的证据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出具医嘱,对休息时间、营养、护理时间提出建议;

2.工作单位可以出具伤者误工证明;3、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延期时间,用鉴定文书确定延期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具体责任。事故责任报告出具后,还会根据责任进行索赔。正常情况下,会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补贴。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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