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8人气:作者:佚名
醉驾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酒后驾驶的行政责任:
(一)醉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被解除公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
只要不存在以下九种酒驾情况,就可以暂停酒驾。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三年内因酒后驾驶、五年内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的。
(9)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证被扣留、驾驶证年审期限不满一年、驾驶证记分12分以上不满一年的除外)。
酒驾一般判处缓刑,同时需要罚款,并出具当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受理证明。缓刑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刑罚不再执行。
醉驾生意外保险也须赔
驾驶证酒驾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这种观念已经在司机心中根深蒂固。但近日,在南海法院判决的一起醉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必须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酒驾事故,一死一伤
2008年9月4日晚9时15分,牟林驾驶粤Q摩托车,带李某沿桂城-桂丹路线前往丹灶。到达金沙大桥桥面时,越过路中心的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广东E牌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林某、李某受伤,其中林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小客车司机吴某喝醉了,他驾驶的小客车刹车不灵。
据了解,吴某驾驶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力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交警部门认定,林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李与这起事故无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万余元。
李住院40多天,医疗费共计3万多元,支付1万元。经鉴定,李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7000元。去年3月,李和他2岁的儿子将广东Q摩托车车主、保险公司等8名涉案被告诉至南海法院,法院调查了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责任。李的赔偿金和儿子的生活费共计11万余元。
南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支付赔偿金共计38788.6元,并对其他被告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作出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送达判决书,但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根据强制保险的公益性质,强制保险应该更倾向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通过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帮助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我们把这一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没有过错时,受害人不会得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通保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因此,即使是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人身伤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