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6人气:作者:佚名
驾照新规带来培训费用不稳
新驾照的推出,也是考驾照的同学头疼的问题。新的驾照规定规定培训时间必须足够86小时。对于这一规定,各大驾校也开始了新一轮的涨价潮。面对高价考试,一些学生在等着看会发生什么。
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第123号令正式实施,新的驾考规定将同步实施。面对新出台且即将实施的规定,各大驾校纷纷开始掀起新一轮驾考培训涨价潮,并逼近5000元大关:最低不应低于4880元,考试时数应提高至86小时。据业内人士透露,从严格执行培训时间卡到86小时培训规定,驾照肯定会得到提升含金量。不过,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各大驾校目前陷入僵局,部分驾校的报考人数已经暴跌50%。
为进一步收紧大中型面包车驾驶员管理,完善驾驶员考试制度,提高面向群众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眼看新规即将实施,面对学员必须培训86课时的培训规定,各大驾培企业本周也正式看到了新一轮的涨价。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天水路一家驾校了解到,自12月初起,驾校报名价格从2700元左右上调至4980元左右,提价2000元左右。至于涨价原因,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行计时卡后,培训时长必须够86小时,其中理论培训30小时,实际操作56小时。在走访了其他几家驾培企业后,记者了解到,从12月初开始,学车报名费普遍提高到4980元,最低不能低于4880元。
咨询很多,但申请人很少。在昨天的采访中,记者发现提价后报名上驾驶课的人很少,很多学生咨询价格后就离开了,声称想了几天。新规实施前,某驾校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涨价的影响。涨价以来,报名人数较之前下降了50%,严重影响了驾校的业务。不过,在市民知道涨价的具体原因后,估计还是会有回头客。毕竟培训时间增加了,对学员来说是好事。与此同时,记者在店内看到,前来询问报名价格的市民,在听到报名费快5000元后,只能惊呼一声,然后摇摇头离开了报名点。
涨价后,涨价前报名的学生一定要补差价吗?对此,该报在咨询多位驾校领导后了解到,此前已报名的学生,如果报名时数少于56小时,将按规定补足差价。比如你之前报名了50个小时的培训课时,现在需要补上6个小时的培训课时差。我们将继续关注新驾照规定带来的驾考培训费的适度稳定增长。
驾照新规定有哪些
新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