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限制部分客车通行的通知》。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本省核发(含临时号牌)的客车,采取以下出行管理措施:
1.在海南省道路上行驶的非本地号牌客车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或者窗口进行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过的总天数少于120天,可以多次办理。
二、在琼机构和在琼注册企业已使用本省非本地号牌的客车,实行过渡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未办理登记、通行证或者通行证超过有效期的非本地号牌客车,进入省内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区域实施小客车限行管理措施。
动词 (verb的缩写)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遵循本通告规定,在限制通行道路周边设置禁行标志,通过在道路与城市公众之间增设、整合视频监控资源空等方式加强执法。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汽车及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进到本省道路驾驶,不受限行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