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在处理完成后不需要向交警部门销案的。交警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已经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了裁决。事故处理完成后是需要向肇事方出具类似于收据的完结证明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