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附加险投保条件是: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投保人如果投保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金额不予扣除。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也有除外责任, 如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2) 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 医药费用;
(3) 特需医疗类费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