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人气: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多少
1.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多少?
责任时,第三人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第三人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第三人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无责任时,赔偿第三人财产损失100元,赔偿第三人医疗费1000元,赔偿第三人死亡伤残11000元。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是责任主体,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自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有赔偿义务。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责任。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保险的保险性质是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保险的第三人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根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过错方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事故双方是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有三种:
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10%以下的责任范围内,机动车一方为责任主体,其余90%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当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主体,需要查明是谁的过错(原因)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形下,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行为人没有过错,但由于机动车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无过错且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
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界定为过失和事故,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责任不同。机动车造成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造成的过错仅指过失,包括重大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属于高速车辆。《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车辆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作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任何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本车及本车上人员除外),无论是否有责任,都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
责任时,第三人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第三人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第三人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无责任时,赔偿第三人财产损失100元,赔偿第三人医疗费1000元,赔偿第三人死亡伤残11000元。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美容费、营养费。
虽然说我国交强险的赔偿部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但不管是否负责,具体的赔偿比例和最高金额还是有差别的。比如有责任时,那么三方的财产损失,一般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为1万元。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