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担全责

时间:2023-07-27人气: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担全责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担全责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八十九条规定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

2、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要求护理费、误工费;

3、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4、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不超过60岁));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6、交通费(因处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相应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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