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规范
欧盟针对新型轻型汽车(客车和轻型商用汽车)的排放规范曾经在70/220/EEC指令中被指定出来。这个排放规范具有许多在2004年中采用的修正。在2007年,该指令已经被废除,替代它的是715/2007排放法规(欧5/6排放法规)。
下面是执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的一些重要的监管措施:
欧1标准(也就是EC 93):91/441/EEC指令(只是客车)或93/59/EEC指令(客车和轻型卡车)
欧2标准(EC 96): 94/12/EC指令或96/69/EC指令
欧三欧四标准(2000/2005):98/69/EC指令,在2002/80/EC中进一步修正
欧五欧六标准(2009/2014): 715/2007指令 (政策法规) 和692/2008 法规(强制执行标准)
适用性。轻型车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有参考不超过2610千克(欧5 / 6)车辆类别M1,M2,N1和N2。欧盟法规为压燃式(柴油)和强制点火(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醇,...) 车辆引入了不同的排放限制。柴油机有更严格的CO排放标准,但允许排放更多的NOx。欧4阶段,强制点火车辆没有设定微粒质量排放标准。与柴油机相等同的是,欧五欧六标准为安装有直接点燃式发动机的强制点火的车辆引入了微粒质量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