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单独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