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制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般的控制或调节系统,系统的功能单元、非电变量的控制或调节系统、调节电变量或磁变量的系统等等,尽管这些发明都涉及自动控制,但是由于控制的原理、控制的方式,控制的对象不同,导致该领域的专利申请种类繁多、百花齐放。本文主要针对自控领域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对该领域的专利审查作一个归纳和总结。
自控领域专利申请的特点
(一)大公司申请多,说明书篇幅较长,内容复杂
自动控制是一门博大的完整的系统集成的技术科学,系统集成的各个部分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自控领域部分专利申请也秉承了博大。系统的特点,尤其是大公司申请的涉及工业控制的专利申请都具有上述特点,对于这些大公司的专利申请,其技术内容往往涉及自控领域的发展前沿,涉及该领域中核心技术的垄断和控制,因此对于这类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更加认真和谨慎对待。
(二)分类号参见、指引多,分类不细致
自动控制这门技术的应用非常广泛,基本上可以应用到工业上的各个方面,此外自动控制按照控制方式可分为多种不同类型的控制,例如自适应控制、过程控制、计算机控制,程序控制、反馈控制,分散控制、现场总线控制、人工智能控制等等,而且随着工业过程的大型化、自动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单独采用某一种控制方法不能实现整个工业过程,因此各种控制方法也是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从分类表中可以看出,大类G05B涉及一般的控制方法、系统和设备,该类中分类号的参见指引多,而且分类不细,例如对于G05813/00表示自适应控制,下面仅有一个一点组和一个两点组,仅WPI库中该一点组就有近八千篇文献,两点组中还有两千多篇文献,由于分类不细致导致的文献量过大给检索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关键词难于提取
对于庞大、系统的工业控制的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往往并不是其采用了不同的控制设备、得到了不同的控制产品,而是体现在建立的模型不同、控制步骤不同以及控制方法不同上。因此提取出来的关键词往往空泛、上位,不能准确合理地概括出本发明的特点。如果关键词限定得过于上位,又会给检索带来很多噪声,这样既浪费审查员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提高审查效率,同时还会造成疲劳审查,真正遇到合适的对比文件时不能敏感地作出反应,导致漏检的发生。
自控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
(一)透彻理解申请文本,确定相对准确的技术领域和分类位置
尽管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有专门的G05控制、调节一个大类,但是由于自动控制技术的外延广阔,渗透到各个技术领域,因而自控领域的专利申请超越了专利分类表的界限,仅仅通过一个G05分类,即一般性的分类位置不能准确地确定相关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对于具体到特定应用领域的专利申请,如汽车、智能建筑、石油化工、矿产冶金等特殊领域,还应当通过具体应用领域的分类号,即具体的分类位置来确定技术领域,例如对电动机的控制,其技术领域可以考虑小类H02P:电动机、发电机或机电变换器的控制或调节,如果涉及对电动机的速度的控制,可以分到G05D:如果涉及电动机的伺服、反馈控制可分到G05B。在一般性的分类位置中探寻特殊性,找出具体的分类位置中存在的个性,以及从特殊性中考察一般性,即由个别到一般,分析特定的分类位置中存在的共性,从中寻找交集,是专利审查中常用的方法。由于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不同,最后确定的技术领域和分类位置也会不同,在自动控制领域的专利审查中,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从而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检索的常用方法和技巧
检索是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否能够检索到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直接影响到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授权前景。同时,检索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包含有很多不确定因素,需要在检索过程中视检索出文献的情况不断调整检索领域、检索词和检索策略,以求提高检索的准确率。具体到显示装置和广告装置领域专利申请的检索,由于其具有申请类型较多、发明点涉及问题范围较广的特点,因此在检索时需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采用不同的检索方法。
1.选择合理的分类号和关键词,重点关注各国特色的分类号,提高检中对比文件的几率
虽然在上文中提到IPC分类号范围大、不细致以及关键词难提取的特点,但是在实际检索过程中,要做到全面检索,我们仍然要采用分类号结合关键词的方法,因此合理地选择分类号和关键词在实际检索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传统的控制系统和方法,往往采用回路控制或自适应控制实现控制过程,一般分类号分到G05811或者G05813,此外还应当分到按控制对象所涉及的分类号,关键词选取例如回路、反馈,PI、PID等等即可。而现代的控制系统和方法,往往采用计算机控制结合程序控制,总线控制或者通过智能控制实现,分类可能分到G05815、G05817或者G05819,同时控制变量可能是很多个,因此对于一个专利申请,其可能还存在多个应用分类位置,必须对这多个分类号都进行检索,否则容易造成漏检。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检索时,我们会根据对说明书的理解,在权利要求中选定一组关键词结合分类号进行检索。但是,不论是中文还是英文或者其他的文字,对一个概念的表达往往可以采用多个词汇,而且,对一个语义的表达,其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审查员不可能保证所选定的及所想到的关键词能够涵盖所有的表达方式,从而保证检索到事实上存在于检索库中的对比文件,因此,在选择关键词时需要进行多次尝试,并对这些关键词进行多次组合。在利用分类号结合关键词的时候,表达同一要素的关键词和分类号之间是“或”的关系,表达不同要素的关键词和分类号之间采用“与”的关系,这样合理地确定分类号和关键词,才能限定出合理的检索范围,同时不发生漏检。
由于欧洲、美国和日本在自控领域相对发达,而且引领发展潮流走在世界的前列,因此在实际检索过程中,还要对上述国家的专利申请特别关注。上述国家针对本国的专利申请特点都有自己的分类体系,例如欧洲有ECLA分类,其是在IPC的基础上进行的细分;美国有自己的UC分类体系,其中只对美国文献进行了标引;日本特许厅在IPC分类的基础上,从某个技术角度对某些主题进行再分类得到FI分类号,为提高专利检索效率还设立了FT分类。它从多种观点,如从目的、结构,材料和制造方法等对某些技术主题进行重新分类。这些特有的分类号具有更加准确、更加细致的特点,因此利用这些分类号对于特定的发明信息进行检索,往往能很快检索到合适的对比文件。
2.善于利用同族专利的信息,注 意中间结果的运用
国外的自控领域的专利申请通常都有优先权文本,同时还存在较多的同族专利,或者说本申请本身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引用了相关的非专利或专利文献。我们可以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比如对于同族专利,我们可以容易地在相关网站中找到该同族专利的检索报告,甚至还能找到相关的审查过程和通知书,对这些现有的资源加以充分利用,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利用上述资源的同时应当提醒审查员注意,首先要对照一下申请文本,看看同族专利的文本,尤其权利要求书是否相同,此外要关注该同族申请在国外的审查过程中是否有修改,修改后的文本与本申请的异同之处,然后再判断同族专利的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献是否能影响本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如果在同族专利的检索报告中没有列出能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我们还可以利用该检索报告中列出的相关文献的引证与被引证文献,从中查找是否存在能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此外同族专利及其引证文献中还存在着很多有用的信息,比如其他各国的特色分类,日本的同族专利能给出准确的FI、FT分类号,EP同族能给出准确的EC分类号,US专利能给出准确的UCLA分类号等等,这些相对准确的分类号往往能克服IPC分类号不细致的缺点,通过这些准确的分类号结合关键词能在EPODOC库中检索到篇数适中的相关文献,从而提高检索速度。
对于自控领域的国内申请,其通常可能没有优先权文本,背景技术中引用的文献也比较少,没有同族专利可以利用,也不存在其他国家专利局的检索报告。我们除了采用常规的分类号结合关键词的检索方法之外,要注重对中间结果的运用,根据在上面的检索结果中得到的一些比较相关的国外申请,然后可以利用这些国外申请的优先权文本,同族专利和引用文献,快速地查找对比文件。
3.密切关注本公司的申请以及对手公司的申请
一个公司的专利申请往往体现出很大的继承性和延续性,一项发明往往是在以前的一项发明的基础上进行了某一方面的改进,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密切关注本公司的申请不仅有利于审查员更全面、透彻地了解相关的背景技术、相关技术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在本公司的申请中快速检索到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X、Y类文件。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相互竞争的公司之间往往就相同的发明内容都申请专利,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德国西门子汽车公司,美国的波音公司。欧洲的空客公司等,都可能就相同的技术申请专利,因此熟知本领域的背景技术、技术发展前沿以及了解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有助于提高检索效率。
4.基于检索结果不断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理应是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全面和透彻的了解之后才开始进行检索的,但是随着检索过程的进行和不断深入,有时候会发现最初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有时候甚至出现了理解错误,因此在实际的检索过程中,我们发现最初确定的分类号和检索领域以及关键词往往是不正确的,需要不断地以检索结果作为反馈信息调整检索领域、分类号和关键词+逐步接近正确的检索方式,得到相关的对比文件。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检索习惯,而且即使最后我们不能得到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我们也可以了解对于某一个特定方面的专利申请应该在哪些分类号中检索,应该选用哪些词作为关键词,并且通过在检索过程中阅读相关文献,对于该领域的现有技术以及发展动态也会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快速,全面、透彻地理解发明申请,提高检索和审查效率。
(三)审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审查
在自动控制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案件。在审查这类案件时,我们首先要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也可能涉及A25、R2.1等法条。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可以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及第九章的内容,审查主要侧重点在于判断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是否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新的技术方案”。
2.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
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操作步骤特征来定义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定义,则该特征被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即功能性特征,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往往多是由于申请人试图将其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上位化,进而扩大其保护范围而采取的一种撰写方式。只要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的某一个特征至少是部分地采用它所要实现的功能,而不是以其具体结构或动作等来予以限定,基本上可以认定属于功能性特征。审查员在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下述原则: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特征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3.方法特征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的审查
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既允许以结构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以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而在自控领域的权利要求通常按照控制方法的步骤或顺序撰写相应的控制系统。由于控制的顺序和步骤是控制方法的重要要素,而且在控制方法的步骤特征上还附加了控制设备本身的部分结构、性能。组成或附加了设备的用途等技术特征,因此,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判断方法特征是否因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带来影响而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专利性判断时,仅仅将权利要求中所述方法特征与现有技术作比较是不够的,还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关产品作比较,最后得出是否具有专利性的结果。假设审查中能够认定现有技术中的产品就是方法表征的产品,即使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用于表征该产品的方法,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仍然不具有专利性。因此如果发明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因此可以肯定方法步骤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检索发现产品不是一种新产品,只是控制过程和控制步骤的改进,则应当通知申请人变换要求保护的对象,将请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变成方法权利要求。同时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是否清楚,简要并以说明书为依据。
结语
随着自控技术的飞速发展,该领域专利申请的不断增多,其发明热点与申请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在实际的检索和审查过程中不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不断总结检索经验、调整检索思路是必经之路。同时,为了解决自控领域面临的难题,申请人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付诸努力:一方面要推进控制硬件、软件和智能的结合,实现控制系统的智能化:另一方面要实现自动控制科学与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以及人工智能的结合,为自动控制提供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技术,创立边缘交叉新学科,推动智能控制的发展。随着自控领域从传统控制模式到现代控制模式的转变,智能控制代表了自动控制的最新发展阶段。我国在智能控制方面起步尚不算太晚,而且发展速度也非常迅速。智能控制是自动化的未来,是自动控制科学发展道路上的又一次飞跃,希望在众多申请人的努力下,我国在智能控制领域的道路上越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