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一)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公办幼儿园
(二)经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上述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收费文件精神、不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严重超规模招生的行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度检查未达合格等级的,不给予区生均定额补助。市生均定额补助办法按照《市实施办法》执行。
操作办法:
1.各幼儿园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9月底、12月中旬前,及时完成“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及更新工作。
2.每年以幼儿园办学规模和各幼儿园在“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为依据申报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方案。
3.各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