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境禁止燃放烟花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保护要求的通告》等,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在台商投资区全境范围内燃放烟花。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全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上述法律、条例、通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公安机关将加大违法燃放烟花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全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形成空气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为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新风尚,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泉州台商区公安将持续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