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增强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提出: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厨余垃圾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车辆外部规范张贴专用标识。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
➤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厨余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处置;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四)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厨余垃圾;
(五)未经许可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
(六)利用厨余垃圾提炼、加工、生产的油脂进入食品流通领域;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使用厨余垃圾饲喂禽畜;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