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社会热点2022-04-04 15:14:35佚名

  百色市广大市民群众和返百来百人员:

  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防范疫情输入,遏制疫情传播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如下:  

  一、应主动报备的人员

  (一)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直辖市的街道、本土疫情发生地所在设区市或者直辖市城区旅居史的返百来百人员(含疫情发生前14天来自或到过相关地区的返百来百人员);

  (二)曾与官方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

  (三)接到疫情防控部门电话或信息告知的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等涉疫人员;

  (四)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和行程码异常的人员。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人员须提前24小时主动通过“扫码抗疫情”(广西健康码)微信小程序中的 “一键直报”功能进行报备。同时,抵达目的地后12小时内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单位报告,按防控政策规定接受可能包括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自我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在内的健康管理措施。

  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隐瞒和谎报个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可能承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且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人员,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规守法,规避法律责任风险。

百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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