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禁止售卖散煤和燃烧性旺火

社会热点2022-04-03 00:21:33未知

  关于禁止售卖散煤和燃烧性旺火的通知

  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全市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更好地保障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圆满举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0项特别规定》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散煤和各类燃烧性旺火。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经营户均不得销售散煤及散煤制品旺火。不得销售木制旺火、香质旺火、生物质旺火等产生烟尘的燃烧性旺火。

   二、市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经营户不得销售不合格散煤及煤制品。要加强环保意识,主动停止售卖煤制旺火、木制旺火、香质旺火、生物质旺火等产生烟尘的燃烧性旺火,保障空气质量。

   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散煤及各类燃烧性旺火的行为实行常态化管控、查处。 各相关经营户要高度重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本文标签: ,旺火  ,朔州市  ,建成区  ,空气质量  ,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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