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嵩屿港区、海沧港区(建港路以南区域);
(二)南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兴港路以西、海新路以东、马青路以南、角嵩路以北区域);
(三)新阳工业区(翁角路以南区域);
(四)蔡尖尾山森林防火区;
(五)东孚街道辖区内的天竺山森林公园防火区;
(六)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工厂、油库、加油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区域。
二、在重大节日期间、特定时段允许单位或个人在以下限制燃放区域内海沧区人民政府设置的烟花爆竹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其它非烟花爆竹燃放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沧限制燃放区域为:海沧生活区(马青路以南)所在社区包括嵩屿街道的东屿社区、钟山社区、海发社区、海达社区、海翔社区、海虹社区、海景社区、海盛社区、未来海岸社区、北附小社区、海林社区所管辖范围,以及海沧大道嵩屿码头至实验中学段区域。
三、公安机关主管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由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海政〔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