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0年10月发布。
《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税款申报所属期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
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5.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担人扣除。
7.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