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山东省莘县王奉镇罗庄村村民李某始终与本村女子罗某红保持情人关系,两家人因此纠纷不断,在村里闹得人尽皆知。2021年11月的一天夜里,李某酒后想去找罗某红“讨说法”,让罗某红在自己和罗某建(罗某红丈夫)之间“作出选择”。 李某强行进入罗家住宅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罗某红的公公罗章民发现李某手中拿着一把匕首,于是夺过来捅了李某腹部一刀。这一刀,结束了李某的生命,也令罗章民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
↑案发于罗家大门内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章民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4.9万余元。
法院指出,李某长期与有夫之妇保持情人关系,经多方、多人、多次劝诫调解仍不思悔改,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滋事,存在重大过错;罗章民对不法侵入住宅的李某可以行使必要的防卫,但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血案
男子酒后到情人家“讨说法”被刺身亡
案发前,李某不断给罗某红发送语音信息,想去罗家找罗某红。李某和罗某红,都是山东省莘县王奉镇罗庄村的村民。从2018年开始,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李某因此离了婚,但罗某红一直没有离婚。
资料显示,2021年10月10日晚上,李某在酒后想去找罗某红“讨说法”,让罗某红在他与罗某红的丈夫罗某建之间“作出选择”。
李某与罗某红的关系,在村里人尽皆知。罗某红的丈夫罗某建说,他一直没有选择离婚,是因为夫妻俩已经育有两个孩子,不忍家庭破裂。当晚,罗某建听到自家堂屋后有动静,怀疑是李某来自己家了,于是出门查看,并打电话给母亲,让母亲也过来看看情况。
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案件经过,罗某建在家门外的街上遇到开车的李某。李某让罗某建上车,罗某建没有理会,返回家中,与父母、罗某红一起在家门口等待。当李某出现在罗家门外时,罗某红大声喊叫,让李某赶紧离开。李某不听劝告,快步进入罗家,遭到罗某建父母的拦阻,双方在撕扯过程中一起倒地。
罗某建的父亲罗章民发现,李某手中持有一把匕首。随后,他夺过匕首,捅了李某腹部一刀。罗某建的母亲报警后,民警及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但李某已经死亡。司法鉴定显示,李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腹部致肠系膜上动、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2.6mg/100ml。
↑案发于罗家大门内
冲突
两家人矛盾激化,经多次调解无果
李某与罗某红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不久,两家人就都知道了。起初,双方亲属互相劝解,但并未影响两人关系;两家人的矛盾因此越来越深。李某的前妻选择了离婚;他的父亲也说因此事“气得脑出血”,在做过手术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020年年初,李某的姐姐与罗某红通过手机互相指责,李某的姐姐随后前往罗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事情闹大后,村里人也都知道了李某与罗某红的事情。根据罗某红、罗某建及李某亲属的讲述,李某曾多次前往罗家,罗家人三次报警。其中有一次,罗某建在家中与李某打架,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后,李某答应“不再前往罗家”。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2021年1月1日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内容显示,罗某建与李某因口角打架,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互不追究,李某保证不再纠缠罗某建,“如有违约,自愿从重处罚。”
↑李某与罗某建此前发生纠纷后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王奉派出所一名曾参与调解的辅警介绍,双方调解完毕后,李某并未就此打住,仍前往罗家。对此,他曾告诉罗家人,如果李某再来,“直接报警就行”;该名辅警还说,李某“平时为人不错,没有前科劣迹,纯属是被感情迷昏了头”。
罗某红说,虽然两家“出了几次事情”,但她与李某始终没有断干净。案发前,李某在酒后给她发了七八条语音信息,但她都没有回复。那段时间,两人闹了些矛盾,已有十几天没有联系。
焦点
“特殊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针对这起案件,公诉机关认为,罗章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同时,罗章民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责。
被害人李某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从重追究罗章民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罗章民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7万余元。
李某家属认为,罗章民在争执过程中发现李某手持匕首,于是夺刀捅刺李某,李某倒地后当场死亡;李某之死系罗章民故意为之,应依法认定罗章民构成故意杀人罪。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案庭审时,罗章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罗章民的行为是特殊防卫,李某在酒醉状态下携带并使用致命性凶器匕首、强行违法进入罗家,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住宅安宁,且危险已经迫近、程度严重,应当认定为行凶。
罗章民的辩护人称,被害人李某携带刀具进入罗家实施暴力性犯罪,罗章民为了使本人及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住宅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采取夺取对方携带刀具进行反击的行为,系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一审
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判刑6年
2022年11月7日,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章民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4.9万余元。
莘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行凶”是指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暴力犯罪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防卫人生命安全的程度。
↑罗章民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6年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案发当晚李某进入罗家后首先实施了暴力行为。”法院指出,李某当晚的行为只是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罗家,并未对罗章民等人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李某行为不符合“行凶”,不能认定他有“行凶”的行为。
而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罗章民系“故意杀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罗章民只捅刺了李某一刀,在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且已经倒地的情况下,罗章民没有继续进行连续捅刺,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李某的故意,不能认定罗章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莘县人民法院还指出,被害人李某长期与有夫之妇罗某红保持情人关系,且因此事导致两家多次发生矛盾,李某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在本村闹得人尽皆知,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且经之前多方多人多次劝诫、调解后,仍不思悔改,在案发当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滋事,李某对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罗章民行为系防卫过当
“被告人罗章民在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入住宅的李某可以行使必要的防卫。”莘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但罗章民在李某孤身一人,且严重醉酒,又没有实际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罗章民已经将匕首控制在自己手中的情况下,仍用匕首捅刺李某,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罗章民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