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人气:作者:佚名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争议均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一是不属于争议受理范围、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明确仲裁请求的,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补正,补正后仍不明确的,则不予受理。
二是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仲裁申请。
三是不予受理处理的,仲裁委员会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内,即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是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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