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洗染行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社会热点2022-10-22 12:46:02佚名

  洗染行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一、总则

  为了预防和限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洗染服务经营场所的传播,保证洗染企业的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目前对该疾病传播的认知和重大疫情期间的服务要求制定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的各类洗染企业(按照生活衣物洗染和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服务进行分类)。

  二、经营管理要求

  2.1 应制定疫情应急预案,成立疫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及时协调疫情防控工作。

  2.1.1 落实应急处置,经营场所须设置应急区域,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终端消毒。

  2.1.2 落实工作人员、所有在岗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相关情况报备制度。对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及与潜在风险人员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隔离,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2.1.3 由专人负责检查应急物资库存数量,按照所有员工的疫情防护需求,尽全力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包括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专用抗菌洗手液或免过水消毒洗手液,防护手套等,还可根据需要配备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2.1.4 落实所有在岗员工疫情防护措施,按照在岗服务人员的疫情防护需求,尽全力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包括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专用抗菌洗手液或免过水消毒洗手液,防护手套、二氧化氯溶液、84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2.2 建立员工健康信息台账,实行全员登记、一人一档。包括员工健康状况、手部清洁、工装清洁消毒、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及接触史、旅行史。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接触史、旅行史的员工应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后方能上岗。未满14天的,或有疑似症状的,应暂停服务。

  2.3 应开展疫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包括“七步洗手法”、防护用品使用、经营环境消毒、通风、预防飞沫传播等内容。

  2.4 生活衣物的服务流程应符合《衣物清洗服务规范》(SB/T 11204-2017)的要求。公用纺织品洗涤质量应符合《公用纺织品清洗质量要求》(GB/T 35744-2017)的要求,经营管理应符合《公用纺织品清洗服务规范》(SB/T 11205-2017)的相关要求。医用纺织品洗涤的管理要求和洗涤质量应符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的相关要求。

  三、经营场所要求

  3.1 服务场地要求

  3.1.1 生活衣物洗染企业

  3.1.1.1 服务台应设置1米线间距,安排导引员,避免员工、顾客扎堆聚集。

  3.1.1.2 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建议适当增加换风功率,提高换气次数,并注意定期清洁处理滤网,排风管道应保持清洁。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1.1.3 对电梯间、楼梯间、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和空调、电话、通勤工具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和消毒。

  3.1.1.4 在经营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并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擦拭等方式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3.1.1.5 衣物收、付,存放和加工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有序,并有明显的标识。

  3.1.1.6 消毒后的衣物要进行包装并与待洗衣物采取隔离封闭措施。

  3.1.1.7 应在店门口醒目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警示牌。

  3.1.1.8 应在场所内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

  3.1.1.9 在各项消毒作业完成后,应在营业时间内挂牌公示。

  3.1.2 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

  3.1.2.1 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厂区必须分别独立设置。

  3.1.2.2 经营服务场所室内应通风、干燥,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3.1.2.3 通风要求

  a. 公用纺织品洗涤企业宜自然通风。使用室内机械通风换气的,换气次数应达到10次/小时,最小新风量宜不小于2次/小时,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

  b. 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污染区室内通风换气次数宜达到10次/小时,最小新风量宜不小于2次/小时。污染区安装空气消毒设施,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3.1.2.4 洗涤区间要严格划分洁净区和污染区。医用纺织品洗涤工厂两区之间的隔离屏障及保障设施必须适时检查,处于良好状态。

  3.1.2.5 严格落实洗涤织物流转遵循从污到洁的原则,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得从污染区穿梭到洁净区。

  3.1.2.6 应设置工作人员、织物接收与发放的专用通道。

  3.1.2.7 应保证洁净区空气洁净。医疗纺织品洗涤企业洁净区采用正压排气,保证气流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流动。

  3.1.2.8 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选用有效消毒剂(例如,≥1000mg/L含氯消毒剂、70%-75%酒精)对其表面、周围区域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

  3.2 服务设施要求

  3.2.1 生活衣物洗染企业

  3.2.1.1 应做到设施表面清洁消毒。应保持经营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时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门窗、扶手、衣物收发台、收银台、沙发、电话、洗手池、水龙头、卫生间等容易受到污染的设施,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2.1.2 每日应对洗涤、整烫等机械设备和相关用具进行有效消毒。洗涤机械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清洁消毒;整烫用具在使用完毕后须用消毒液或酒精棉球对工具的内外面进行擦拭消毒;服装包装机每天使用消毒液或酒精棉球对设备进行擦拭消毒。

  3.2.1.3 对于洗衣车间、贮衣间,密闭后可采用物理法进行空气及物体表面消毒。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安装容量按房间体积≥1.5w/m3计算),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采用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浓度应≥20mg/m3),作用时间30分钟。

  3.2.1.4 对于较大的水洗车间,密闭后在无人条件下,可用过氧乙酸溶液等有效消毒剂按防疫部门要求进行消毒。

  3.2.1.5 对于水洗织物和皮革制品要采用物理和化学消毒并用的方式进行消毒,以保证消毒效果。

  3.2.1.6 对于干洗织物和皮革制品的消毒应按以下程序操作:在四氯乙烯或石油溶剂干洗时在干洗剂中应加入相应的灭菌剂,同时经石油加灭菌剂干洗后的织物和皮革制品还需进一步进行紫外线或臭氧灭菌消毒。

  3.2.1.7 消毒作业要严格、细致、科学地按规程实施。要充分考虑尽量避免消毒和预防措施可能对织物或皮革制品等造成的损害。

  3.2.1.8 应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专用抗菌洗手液或免过水消毒洗手液,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3.2.2 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

  3.2.2.1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选用有效消毒剂(例如,≥1000mg/L含氯消毒剂、70%-75%酒精)对设备表面、地面进行喷洒消毒。提供食宿的企业,每天还须对员工宿舍和食堂等公共区域进行喷洒消毒。

  3.2.2.2 脏污和洁净织物分别由专用包装容器盛装,每天使用后要清洗、消毒,并由专人记录。

  3.2.2.3 每天班前、班后对操作台面、机器设备、地面等进行物体表面擦拭或消毒剂消毒。在纺织品洗涤量较多时,需进行2-3小时定时消毒,以确保环境卫生安全。

  3.2.2.4 要保持纺织品周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空气流通,每天送货前、送货后对室内物品进行消毒并由专人记录。

  3.2.2.5 织物收、发车辆与运输车辆应使用密闭车辆运输,每天进行使用前后的消毒处理并由专人记录。

  3.2.2.6 消毒作业要严格、细致、科学地按规程实施。要充分考虑尽量避免消毒和预防措施可能对织物造成的损害。

  四、服务人员及流程要求

  4.1 生活衣物洗染企业

  4.1.1 建立服务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要对服务人员的个人身体状况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有无疑似病状和与传染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情况,手部清洁、工装清洁消毒、防护用品佩戴及其他个人卫生要求。

  4.1.2 服务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需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若体温超过37.3℃,服务人员应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4.1.3 服务人员上岗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和手套;一次性使用手套不可重复使用,其他重复使用手套需每天清洗消毒。建议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可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即可。4.1.4 前台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减少与顾客不必要的交谈并取得理解。

  4.1.5 上门取送人员应与消费者确认预约取件时间及地点,上门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及企业服务标识,无特殊需要不得进入房间。

  4.1.6 服务人员应加强手部卫生措施,随时进行手部清洁。可用有效的免过水消毒洗手液。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4.1.7 未按要求进行防护的人员和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

  4.2 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4.2.1 员工上、下班应佩戴口罩,尽量避免出入不必要的公共场所,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2.2 员工每天进入工作区域前,应安排专门人员给员工检测体温,体温正常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回家观察休息,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4.2.3 员工进厂后禁止随意外出。经允许外出后,返回时需检测体温正常后再上岗。

  4.2.4 员工上岗须穿工作服,时刻佩戴口罩。现场收发和污染区车间员工还须正确佩戴手套,防护服、帽子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手套每天清洗消毒,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

  4.2.5 收发人员在收发过程中,应快收快送,不在人流密集的场所逗留、不在医院病区或酒店风险区域中穿梭。

  4.2.6 收集脏污织物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抖动,感染性织物和脏污织物进行分类收集,感染性织物包装应有明确标识。

  4.2.7 收发运送过程中脏污织物不能裸露在空气中,以免造成织物对环境的污染和洁净织物的二次污染。

  4.2.8 收发、分检、洗涤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作环节操作,应及时正确地进行手部清洗与消毒,要求使用专用抗菌洗手液或免过水消毒洗手液,遵循七步洗手法进行手部清洁卫生。摘手套后或接触干净纺织品前均需洗手。

  4.2.9 在疫情期间,洗涤流程上要严格按照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中高温热洗涤方法对织物进行消毒处理,将水温提高到75℃、时间≥30分钟或80℃、时间≥10分钟或A0值≥600。

  4.2.10 感染性织物每次投放洗涤设备后,应立即选用有效消毒剂(例如,≥2000mg/L含氯消毒剂)对其设备舱门及附近区域进行擦拭消毒。

  4.2.11 织物烘干温度不低于60℃,平烫温度不超过180℃,确保烘干出风口和熨平机最后一个烫滚在105-110℃以上,确保纺织品干燥度。

  五、消费者和来访人员要求

  5.1 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服务对象)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尽量提供无接触服务。消费者和来访人员应配合进行体温测量,如实反映身体状况,如有发烧及疑似症状不应进入工厂、门店。

  5.2 消费者(服务对象)进入经营场所应当佩戴口罩,经营单位有权禁止不戴口罩者入内,对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置。消费者和来访人员进入工厂和门店时应佩戴口罩及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3 如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无人条件下选择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过氧化氢等消毒剂,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法进行消毒。

  5.4 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的来访人员经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需消毒后再进入洁净区。

  六、追溯机制

  6.1 生活衣物洗染企业的前台服务人员收取衣物除按常规要求填写洗衣凭证外,应增加消毒处置情况项目的填写,并且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服务流程可追溯到人、到岗,有据可查。

  6.2 公用、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每天、每单不同单位(机构)纺织品的收、发及洗涤加工班次安排及消毒、质检,须有纸制或电子版本记录。确保服务流程可追溯到人、到岗,有据可查。

  6.3 公共服务区域视频覆盖应符合《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 37300-2018)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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